(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你公司评级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评级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