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办公地、员工及产品信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