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中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产品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产品向投资者宣传的投向与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三、未按信息披露规则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