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坤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富坤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菁:
经查,深圳市富坤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创业)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材料;二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三是未对个别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四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朱菁负责富坤创业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富坤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