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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基金相关法规和日常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至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高管、员工、办公地等信息未及时更新。

二、未实际履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

三、你公司部分产品无投资者资产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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