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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留痕不完善;二是对个别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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