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市电子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市电子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新光学)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2月7日卖出“永新光学”股票140,500股,买入19,500股。
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