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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授权管理不当,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收入及成本跨期

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未按照年报披露政策核算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收入成本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关键假设设定与历史数据差异较大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单独核算废料成本

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未对某子公司废料相应成本进行单独核算,相关成本全部由完工产成品承担,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规范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收入、成本及各类资产减值计提等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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