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富控股))
叶标:你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5%以上股东,曾实际控制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叶林),甘肃叶林为浙富控股关联法人。你未将上述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浙富控股董事会,导致浙富控股未准确认定关联关系,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与甘肃叶林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