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叶林)曾系公司5%以上股东叶标实际控制的企业。2021年和2022年,甘肃叶林间接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2021年度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认定甘肃叶林为叶标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孙毅、时任总裁潘承东、财务总监李娟、时任董事会秘书房振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