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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祁成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祁成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祁成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程序存在缺陷

2015年你所首次承接江苏舜天业务,应当与前任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调查发现,审计底稿中收到前任会计师回复函时间晚于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时间,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在江苏舜天存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以及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固有风险的情况下,以“管理层较为诚信”作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假定不适用的理由。

二是对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执业中未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未发现该业务毛利率相对固定、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收付款条款特殊、货物未实际出入库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审慎判断上述异常情况对收入舞弊风险评估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江苏舜天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调查不到位,未关注到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异常关系。底稿未见留存查询的江苏舜天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未发现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存在供应商与客户由同一人控制的情况。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5年审计时仅函证预收账款余额,未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金额且未说明理由;仅对1笔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的发生进行测试、对2笔业务进行抽凭;在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无物流单据、无真实出入库单据的情况下,未获取足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在真实流转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江苏舜天2015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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