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康文军、姚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康文军、姚瑞:
经查,你们执行的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米科技)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执行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已发现纽米科技固定资产设备位于关联方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但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识别出纽米科技与苏州捷力存在的关联租赁交易事项。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审计质量管理,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