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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高兴超、崔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高兴超、崔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高兴超、崔锋:

经查,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冷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东万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万泽优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兴超提供担保;公司于2024年6月为泰安市瑞绅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2笔对外担保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发送股东会通知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审议,且在审议上述第一笔担保时,高廷、刘高芳、莱芜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高兴超关联方未回避表决。上述2笔对外担保亦未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要求披露重大事项。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11月18日收到第一大股东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上述担保事项相应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材料,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兴超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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