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胡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一元:
经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核算不准确。上传签收单据不及时,公司部分产品已于年末验收但于次年确认收入;未能恰当识别CIF、CFR模式下运输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导致营业收入和成本下细分项目和类别不准确。
二是减值计提不准确。未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利用“迁徙率”等模型测算预期信用损失,未充分考虑其与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个别应收账款坏账单项计提不充分;部分存货库龄不准确,导致跌价准确计提不足;无形资产减值测试使用的收入预测不谨慎,导致2023年无形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
三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完整留存运输服务完成时相关单据;个别研发项目的《开发支出资本化评审表》审批不及时。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胡一元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动力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胡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所有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