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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0号

(原标题:关于对陈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0号

关于对陈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挺:

经查,广东昆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昆辰或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二是未按照规定制定合理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昆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此外,你存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调查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0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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