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产投)、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金环绿纤于2018年2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汉江产投认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持有金环绿纤16.67%的股权。经你公司自查,汉江产投、金环绿纤和金环新材料于2018年11月签署了《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金环新材料对汉江产投持有金环绿纤股权的回购事项。2024年第三季度,金环新材料、金环绿纤与汉江产投签署《关于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出资的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补充协议》自2018年11月29日已实际解除,各方同意对于《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协议的签署事项,直至2024年11月18日才对外披露。
同时,因未依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事项对汉江产投持有的金环绿纤股权进行会计处理,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为此,你公司对2018年至2024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多项财务指标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对相关问题将继续开展核查,并视核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