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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黄鹏斌、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馨德盛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黄鹏斌、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馨德盛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鹏斌、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馨德盛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们作为中珠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2022年11月7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1.69%股份。2024年5月6日,《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续签,你们对公司所持股份变为黄鹏斌持股5.225%、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327%、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128%、深圳市馨德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0.01%,对此你们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鹏斌、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馨德盛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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