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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林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林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峰: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10月26日、2024年4月29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你承诺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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