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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鲁南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郭凯、李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鲁南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郭凯、李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鲁南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郭凯、李一民:

经查,山东鲁南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及控股股东山东鲁南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024年9月至核查日,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1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04%。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郭凯作为公司董事长,李一民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凯、李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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