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宜勤、侯昌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宜勤、侯昌星:
经查发现: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不准确,导致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廖宜勤、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侯昌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