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旭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张旭锋:经查,你在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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