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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杨宜方、董淑宝: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度因生产设施改造停产两个月,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3年4月30日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杨宜方、董事会秘书董淑宝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3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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