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松:
经查,你在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任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返还佣金收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