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于若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若男:
经查,你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分公司任职期间,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