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周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健:
经查,你担任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于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1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2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