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意见、个别员工违规执业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