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瞿凡凯、时光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瞿凡凯、时光楠:
经查,我会发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个别公司债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到位,未有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财务核算真实性和准确性,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瞿凡凯作为时任固定收益业务总部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时光楠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