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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股权情况

经查,你公司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但你公司在《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披露你公司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披露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你公司等主体因与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闽09民初58号)。经查,法院裁定内容包括冻结你公司控股股东林鹏持有的你公司15.5290%股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控股股东股份被宁德中院裁定冻结情况,迟至2024年4月才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0年至2024年,你公司向邵武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某通讯贸易商行支付服务咨询费用,各年合计分别为59.74万元、49.2万元、105.8万元、96.62万元、97.24万元。经查,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未向你公司提供服务,你公司相关费用确认缺乏依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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