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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殷伟:

经查,2010年10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炭业或公司)财务总监,其间,鑫森炭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股权情况

经查,鑫森炭业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但鑫森炭业在《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披露公司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披露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0年至2024年,鑫森炭业向邵武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某信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某通讯贸易商行支付服务咨询费用,各年合计分别为59.74万元、49.2万元、105.8万元、96.62万元、97.24万元。经查,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未向鑫森炭业提供服务,鑫森炭业相关费用确认缺乏依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鑫森炭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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