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的控股股东,于2024年11月6日将所持37,501,968股福建金森股票质押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质押股票占你公司所持福建金森股票的25%,占福建金森总股本的15.91%。你公司迟至2024年11月14日才将股票质押情况告知福建金森,导致福建金森迟至2024年11月16日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JS-2024-047)。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