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锦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锦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锦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洋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管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的情形。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锦洋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