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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曾用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刚、蔡天静、曾玉、阮红、余成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股份或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

一是未按审计计划获取部分测试样本证据。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三是未对识别出的部分控制偏差恰当进行评价和应对。四是部分审计抽样程序不规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部分审计程序,未就房地产等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函证程序不到位,如未对应收账款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恰当应对,未对部分函证不符事项、未回函证进行调查及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三是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房地产存货跌价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部分关联方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审计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如部分银行账户大额收支检查不到位,部分审计抽样情况与细节测试目标不符;对公司利用专家工作实施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关联交易执行的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2022年)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质量控制和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内部意见分歧未得到实质解决。二是未及时归档有关审计底稿,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或留痕不全。三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规范,部分底稿内容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陈刚、蔡天静作为正源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曾玉、阮红作为正源股份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余成松、蔡天静作为正源股份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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