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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庆市国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8号)

(原标题:关于对大庆市国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8号))

大庆市国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要求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二是公司全职人员仅2人;三是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四是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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