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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1号)

(原标题:关于对张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1号))

张建国: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未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是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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