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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庆: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作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控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你于2020年3月累计买入恒立数控股份63,000股,成交均价2.34元/股,后于2020年5月单笔卖出265,000股,成交价格2.5元/股,由此收益10,080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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