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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梅倩歆、周正礼、李建峰、金忠远、卢勤俭、童悦川、傅志明、刘国平、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陈梁、楼华娟、潘华丰: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恒立数控于2014年4月11日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310.25万股,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5%。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刘国平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公司2015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涉及555.30万股,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50.48%,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10%。杨立、汪贤中、张庆、金忠远、刘国平、童悦川、计连刚、陈梁、楼华娟、傅志明、梅倩歆、张晓红等人参与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公司股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753.88万股。赵刚、杨立、张庆、梅倩歆、周正礼、金忠远、李建峰、卢勤俭、刘国平、童悦川、张晓红、马晶晶、陈梁、楼华娟、潘华丰等人参与该时期股份代持事项。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文件中准确披露。截至2024年1月29日,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完毕。
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赵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杨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汪贤中,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张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刘毅,董事、总经理梅倩歆,董事、副总经理周正礼,董事李建峰,时任董事金忠远,时任董事卢勤俭,监事童悦川,监事傅志明,时任监事刘国平,时任监事张晓红,时任监事马晶晶,时任监事计连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梁,财务负责人楼华娟,副总经理潘华丰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梅倩歆、周正礼、李建峰、金忠远、卢勤俭、童悦川、傅志明、刘国平、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陈梁、楼华娟、潘华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就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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