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允许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基金推介;二、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三、关联交易有关制度机制未建立;四、未对部分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开展问卷调查、签署符合合格投资者承诺及风险揭示书等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保护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