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董事和管理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