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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号))

张猛: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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