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郭接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0号))
郭接见: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上述事项未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未对合并报表的合规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真实情况做充分核查验证,在勤勉履职方面与规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距,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对上述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好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岗位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