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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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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30 号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开发的“大载重四足机器人已具备行业领先的性

能,可广泛应用于通用场景的救灾、巡检、勘察、排爆、救

援等任务,并计划于 2024 年量产”。你公司在 2025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以下简

称《更正公告》

)中称,截至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时,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形成

专门的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需进一步开发行走、动态平衡、

越障、跳跃等动态功能后方能推向市场。公司尚未与任何客

户签署合同、意向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尚未正式投

1

产。

你公司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于 2024 年量产的预

测性信息缺乏合理、谨慎、客观的前提依据,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5.1.4 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4 年 6 月终止大载重四

足机器人相关业务。你公司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自愿披

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在 2024 年量产后,未及时披露该

项业务的重大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5.2.6 条第

二款的规定。

三、在非法定渠道发布应披露事项

2024 年 12 月 23 日和 12 月 30 日,你公司在尚未于法定

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业务的情况下,

在互动 易平台上回答 投资者关于公 司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2024 年量产情况时称,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公

司暂无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产品,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5.2.2

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2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3 月 24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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