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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宗国、唐亚君:

经查,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5月至2024年1月,七星科技实控人、董事长许宗国指使并安排唐亚君利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交易并代为持有七星科技股票,导致七星科技股权不明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在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许宗国在使用他人账户交易七星科技股票过程中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许宗国作为七星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安排、实施上述代持事项并进行短线交易,唐亚君作为七星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实际操作上述代持事项,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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