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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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刘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洋: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作为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电源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你配偶余伟如于2024年3月4日至5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天丰电源股票161,494股,成交金额483,911.48元,并于2024年8月20日至10月15日期间累计卖出天丰电源股票50,847股,成交金额166,467.08元,又于2024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天丰电源股票17,215股,成交金额56,331.01元。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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