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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继凯、苏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继凯、苏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继凯、苏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098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性方面,项目组实习生未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

2.风险评估方面,重要性水平的确定缺少计算过程及说明,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减值”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3.控制测试方面,个别关键控制点识别和控制测试不到位,控制测试样本选取不恰当,未准确识别控制测试偏差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控制缺陷的评价程序执行不到位。

4.实质性测试方面。

一是收入等科目分析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收入细节测试中对发现的无验收单、验收单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匹配、测算收入与账面确认收入存在大额差异等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时点的适当性进行核实;未关注并分析股份支付变动情况及影响;对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检查时,未充分关注相关确认依据情况。

三是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开发支出、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未执行截止性测试,收入、费用等科目截止性测试选取的样本金额较小且部分选样存在错误。

四是未执行存货跌价测试、未编制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或测试底稿。

五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在发函、回函信息与函证控制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期后回款检查替代审计程序时,未进一步核查对应的合同、验收单等资料;未对回函显示的销户情况进行核查。

5.底稿记录方面,存在交付单日期填写错误、合同金额、交易金额登记错误等事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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