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伪造部分供应商电子及实物合同专用章,用于修改部分供应商采购合同,并提交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停工停产情况
你公司一期182车间、二期166车间分别于2023年11月、2023年9月停产至今;三期182车间于2024年1月至4月停产,并在短期复工后于2024年6月继续停产至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停工停产情况,迟至2024年3月才披露《关于公司延期复工复产的公告》。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的相关规定。
三、2022-2024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错报
(一)收入、成本存在错报
2022年至2023年,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部分电池片受托加工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分别多计收入2,601.09万元、2,640.92万元、307.75万元,多计成本2,601.09万元、2,640.92万元、307.7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发出商品存在错报
2023年,你公司将1,424.23万元库存商品错误计入发出商品进行核算,导致2023年年报存在错报,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错报
你公司在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7,362.71万元。你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已于2024年6月全面停工停产的情况,导致2024年半年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错报,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