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12月5日,因主动减持及被动稀释,你企业持有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石网科)股份比例减少1.02%,但你企业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山石网科,迟至2024年12月11日才通知山石网科予以公告。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报告、公告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