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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5,5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卓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

卓郎智能子公司2023年初与金昇实业签订五年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5,675,303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当年支付2023年至2025年租金21,405,181.80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6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

卓郎智能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缺失;个别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不规范;个别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和4.4.10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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