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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向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5,5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卓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金昇实业作为卓郎智能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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