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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金沃股份)

(原标题:关于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金沃股份))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你们作为金沃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将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并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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