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58 号────────────────────────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 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1- 郭建军,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李永珍,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90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1.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3 年 12 月 6 日至 12 月 8 日,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 1 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 新潮股份 3.39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4.98%。2023 年 12月 21 日至 12 月 29 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ST 新潮股份 3.33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4.89%。2023 年 12 月 6日、12 月 19 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 ST 新潮股份 3.75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5.51%,2024 年 1 月 10 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5 月 9 日,梵 -2-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ST 新潮股份 3.00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4.41%。2024 年 5 月 9 日至 6 月 13 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 ST 新潮股份 0.17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0.25%。上述主体累计持有 ST 新潮总股本的 20.05%。 上述主体交易 ST 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 ST 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 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8 月 24 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 4.99%,未如实披露购买 ST 新潮股份的情形。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2024 年 1 月 10 日, 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 ST 新潮股份 3.75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5.51%。2024 年 1 月 13 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华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3- 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根据《决定书》认定,郭建军作为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并决策了上述主体投资 ST 新潮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 ST 新潮的建议,在上述主体投资 ST 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主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则》条、第 2.1.5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法》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 -4-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收购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14 日 -5-